招商蛇口: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修订稿)

2024年02月26日 20:42

【摘要】 证券代码:001979证券简称:招商蛇口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年修订) (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为了完善和健全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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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979                                          证券简称:招商蛇口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 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年修订)

                (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为了完善和健全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以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充分考虑和听
取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重视对投资者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坚持积极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原则。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公司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所处行业特点等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自身经营模式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平衡股东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后对股东回报做出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公司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以
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
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二)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2023年度至
2025年度现金分红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均不低于40%。

    (三)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
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第四条 本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机制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
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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