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宇达: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02月23日 20:26
【摘要】证券代码:002829证券简称:星网宇达公告编号:2024-006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24-006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6 号《关于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伟、袁晓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原文内容公告如下:一、《警示函》的内容 你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六项 为“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刘景伟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刘景伟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袁晓宣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刘景伟、袁晓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6 号《关于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伟、袁晓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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