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23日 18:22
【摘要】股票代码:000538股票简称:云南白药公告编号:2024-07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1...
股票代码:000538 股票简称:云南白药 公告编号:2024-07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23 日上午 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 : 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2 月 23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 3686 号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白药空间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首席执行官董明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51 人,代表股份 1,138,995,57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388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4 人,代表股份 899,550,0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06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7人,代表股份 239,445,5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32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44 人,代表股 份 94,254,6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45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1 人,代表股份 1,656,0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2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273 人,代表股份 92,598,6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534%。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表决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并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议案 1.00《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 1,134,814,5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29%;反对 4,037,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45%;弃权 143,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90,073,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5.5641%;反对 4,037,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2840%;弃权 143,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目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仅董明先生兼任公司首席执行官 ,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议案 2.00《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同意 1,138,989,575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5%;反对5,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 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94,248,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36%;反对 5,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58%;弃权 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伍志旭 杨杰群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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