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

2024年02月22日 20:24

【摘要】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为完善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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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为完善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 年)》,具体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股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4、利润分配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审议及执行

    1、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过程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利润分配的监督机制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
的原因、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

    公司董事会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四、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向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变。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临时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应限定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且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上述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公司当年净利润或净现金流入较上年下降超过 20%。
    六、本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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