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恒逸石化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22日 20:49
【摘要】证券代码:000703证券简称:恒逸石化公告编号:2024-019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19 恒 逸 石化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采用现场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2 月 22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2 月 2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2 日 9:15- 2024 年 2 月 22 日 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 260 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 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75,115,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28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75,115,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28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9,843,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310%。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2 月 1 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的议案》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逸天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 429,589,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 反对 220,9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29,589,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 反对 220,9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 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1.02 《关于向关联人采购燃料、动力和商品的议案》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 429,343,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7%; 反对 466,9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6%; 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29,343,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7%; 反对 466,9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6%; 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1.03 《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劳务服务的议案》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 429,589,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 反对 220,9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29,589,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 反对 220,9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 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1.04 《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海宁恒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逸能源有限公司之合营公司。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 429,589,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 反对 220,9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29,589,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 反对 220,9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 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1.05 《关于向关联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议案》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 429,589,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 反对 220,9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29,589,2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 反对 220,9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 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1.06 《关于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和支持的议案》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持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916.SH,02016.HK)643,052,319 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 2.34%。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 429,589,3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 反对 220,8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29,589,3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9%; 反对 220,8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 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1.07 《关于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香港逸盛大化 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纸货贸易的议案》 同意 2,174,860,9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3%; 反对 220,9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弃权 33,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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