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2月22日 18:18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23层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698邮编:518048上海市锦天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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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 1 号楼 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698

邮编:518048


            上 海 市锦天城 (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 14:30 在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经九路 69 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 4 楼电教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2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8,712,15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627%,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人,均
为截至 2024 年 2 月 19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31,095,4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34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616,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7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014,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14%。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158,594,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61%;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96,8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0%;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

      1.02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 158,594,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61%;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96,8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0%;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

      1.03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 158,543,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 8938%;反对 168,560 股;弃权 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45,6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84%;反对 168,560 股;弃权 0 股。

      1.04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158,594,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61%;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96,8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0%;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

      1.05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158,560,5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45%;反对 127,030 股;弃权 24,53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62,6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50%;反对 127,030 股;弃权 24,530 股。
      1.06 办理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 158,594,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61%;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96,8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0%;反对 92,830 股;弃权 24,530 股。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莫海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韩欣茹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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