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领股份: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02月19日 18:26
【摘要】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2月19日下午14点在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下午 14 点在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瑛律师、李宏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2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 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何凯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53,850,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8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 内,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3,903,5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40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8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0.44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3,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 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公司 1 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882,04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01%;反对 21,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1,600 股,占参与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50%;反对 2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由于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杨永柱先生回避表决该议 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瑛 经办律师:李 瑛 _____ _____ 李宏宇 _____ 202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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