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18日 15:35
【摘要】证券代码:000069证券简称:华侨城A公告编号:2024-10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重要提示(一)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24-1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一 、 重要提示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 (二)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二 、 会议召开 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 年 2 月 8 日(星期四)15:00,会 期半天。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副董事长刘凤 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 会议的出 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8 人,代表股份:4,089,936,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9.86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13人,代表股份 3,857,591,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7.033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45 人,代表股份 232,344,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832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 、 提案审议 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 一 )关于公 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 资本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089,880,807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986%;反对 56,1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14%;弃权 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195,365 股,占有效 表决股数的 99.9761%;反对 56,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239%;弃权 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 二 )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089,747,907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954%;反对 153,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37%;弃权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062,465 股,占有效 表决股数的 99.9193% ; 反 对 153,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653%;弃权 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15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 三 )关于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条件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089,747,907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954%;反对 15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38%;弃权35,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062,465 股,占有效 表决股数的 99.9193% ; 反 对 154,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657%;弃权 35,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149%。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 四 )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088,255,407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589%;反对 1,64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402%;弃权 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569,965 股,占有效 表决股数的 99.2822%;反对 1,64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7025%;弃权 3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154%。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 本次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4,088,254,607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589%;反对 1,64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403%;弃权 35,8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2,569,165 股,占有效 表决股数的 99.2818%;反对 1,64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7029%;弃权 35,800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 0.0153%。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 、 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霞、何子楹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 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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