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07日 21:34
【摘要】证券代码:300878证券简称:维康药业公告编号:2024-003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浙...
证券代码:300878 证券简称:维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3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以电 子邮件、专人送达或电话方式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在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研发大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 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叶萍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自身内在价值的认可和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充足信心,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引导长 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对公司业务战略和长期发展前景坚定看好,将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为投资者持续创造价值,让广大股东充分分享企业发展红利。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本次拟回购股份的方式: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3.80 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依据回购实施期间二级市场公司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如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未将回购股份用于前述用途,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已回购但尚未使用的股票进行注销;若发生注销已回购股份情形,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5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按照回 购股份价格上限 33.80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739,645 股至 1,479,2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51%至 1.02%,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对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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