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38:开元教育关注函
2024年02月07日 19:17
【摘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22号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蔡志华与江勇、江胜、赵君、新余中大瑞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22 号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4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蔡志华与江勇、 江胜、赵君、新余中大瑞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中大瑞泽)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江勇、江 胜、赵君、中大瑞泽将其持有的公司 0.49 亿股股份的表决 权委托给蔡志华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由江勇变为蔡志华。4 月 20 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 板关注函〔2023〕第 153 号),要求你公司说明表决权委托 事项涉及的各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你公司回复称,委 托方江勇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受托方蔡志华正在就终止《表决 权委托协议》进行协商,可能导致控制权的变更。截至目前, 你公司未明确《表决权委托协议》已终止导致控制权变更或 江勇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蔡志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以下事项: 1.请结合《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协议有效期、变更或解除条件等,说明《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已生效、目前是否有效。如有效,请结合既有事实明确说明表决权委托事项涉及的各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如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委托双方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及合规性,如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请结合江勇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12个月内减持计划等说明相关人员是否涉嫌规避减持相关规定。如无效,请说明你公司认定蔡志华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2.请结合蔡志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进展,说明你公司认定蔡志华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3.请列示推进《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事项的时间进程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双方已采取的措施及具体时点,后续尚需履行的程序及预计完成时点,进展情况与预期不相符的,请说明原因。 4.你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4 年 2 月 19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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