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剑环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2月06日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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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2024 年 1 月 24 日,根据单独持有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张伟明先生在 2024 年 1 月 22 日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公
司在指定披露媒体刊登了《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除增加临时提案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6 日 14:30 分在上海市嘉定区汇发路 301 号盛剑大厦召开,网络投票
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2 月 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2024 年 2 月 6 日)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以及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告的《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临时提案提出的时间距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日,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已在收到临时提案后 2 日内发出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80,881,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246%。出席会议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的资格由本所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为 80,706,1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836%;反对票
为 174,99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164%;弃权票为 0 股,占参
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 80,702,6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93%;反对票
为 178,49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0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
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 80,702,6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93%;反对票
为 178,49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0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
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 80,702,6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93%;反对票
为 178,49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0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
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80,702,6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93%;反对票
为 178,49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0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
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80,702,6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93%;反对票
为 178,49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0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
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80,702,6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93%;反对票
为 178,49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0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
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80,702,6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93%;反对票
为 178,49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0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
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9:《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票为 80,702,6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93%;反对票
为 178,49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0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
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4,558,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2316%;反对票为 178,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7684%;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票为 80,702,6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93%;反对票
为 178,49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0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
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4,558,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2316%;反对票为 178,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7684%;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1:《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议案 11.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同意票为 80,702,6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93%;反对票
为 178,49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20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
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4,558,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6.2316%;反对票为 178,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7684%;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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