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公司章程(2024年2月修订)

2024年02月06日 18:27

【摘要】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股份......2第一节股份发行......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股份转让......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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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五章    董事会......18
第一节  董事...... 18
第二节  董事会...... 2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4
第七章    监事会......25
第一节  监事...... 25
第二节  监事会...... 2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0
第一节  通知...... 30
第二节  公告...... 3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4
第十二章  附则......34
                                            i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孙继胜、黄得云、陶安平、索军、福弘(常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青企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青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远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创尔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冠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江苏省
常 州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204005603281353。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00 万股,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You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 399 号

            邮政编码:2130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945.035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靠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成为国内一流的公共自行车系统服务提供商,并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公共自行车系统的开发、制造、集成、
安装、调试、销售及公共自行车系统信息技术服务,运营管理服务;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IC 卡读写机的开发、制造、销售和服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汽车、自动售货机、人工智能设备等的开发、制造、销售、租赁和服务;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及系统集成;车棚、服务亭、监控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太阳能供电系统的销售及安装调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一般项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助动车制造;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股份总数 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由发起人以经审计的公
司前身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按持股比例认购并出资。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编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数(万股)

        1  孙继胜                                                3,343.6808

        2  黄得云                                                463.6807

        3  陶安平                                                492.4800

        4  索军                                                  434.8805

        5  福弘(常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62.4000

        6  常州青企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6.3998

        7  常州青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6.3998

        8  常州远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3.6796

        9  常州创尔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6.3989

        10  苏州冠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39.9999

                              合计                                    6,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945.0355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 通股
22,945.0355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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