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盐井神: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2月)

2024年02月06日 17:11

【摘要】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淮安(2024年2月)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股份......-2-第一节股份发行......-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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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中国·淮安

                  (2024 年 2 月)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

第三章 股 份 ......- 2 -

  第一节股份发行......- 2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

  第三节股份转让......- 4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

  第一节股东......- 5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 10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 12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

  第一节董事...... - 20 -

  第二节董事会...... - 22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

  第一节监事...... - 29 -

  第二节监事会...... - 29 -
第八章 党委会 ......- 31 -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 - 31 -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 31 -

  第三节 党委的运行机制...... - 33 -

  第四节 公司纪委职权...... - 33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34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37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
第十章 通知、公告 ......- 38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 40 -

第十二章 上市特别规定 ......- 41 -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42 -
第十四章 附则 ......- 42 -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江苏省井神盐业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800720586548C。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000  万股,于2015 年 12 月 3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 Su Suyan Jingshe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海棠大道 18 号

          邮政编码:223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208.886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开拓创新,立足市场求发展;优质高效,诚心服务为客户。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岩盐地下开采;食盐、井矿盐、盐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以上按许可证核定的具体生产品种和有效期限经营);普通货运;火力发电(生产自用) ;纯碱(轻质纯碱、重质纯碱)、食品添加剂(碳酸钠)、小苏打生产、加工;氯化钙(液体氯化钙、固体氯化钙)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本公司产品;调味品、粮油制品、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酒水的经营;招标代理;技术咨询、服务及技术转让;煤炭零售(限分公司经营) ;蒸汽、热水销售(饮用水除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港口经营(货物装卸) ;机电设备维修;机械配件、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除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食盐批发;调味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化妆品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9 家法人股
东。各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江苏省井神盐业有限公司出资额,按江苏省井神盐业
有限公司截止 2009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认缴股份数额及比例
如下:

                                                认购股份数额    占总股本比

  序号                股东名称

                                                  (万股)        例(%)

    1    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942.23      52.6122

    2    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1807.11        6.8193

    3    江苏省苏盐连锁有限公司            2150.02        8.1133

    4    江苏省淮海盐化有限公司            4742.65      17.8968

    5    江苏苏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03.75        3.0330

    6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05.62        4.5495

    7    上海上大鼎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643.00        2.4264

    8    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401.87        1.5165

    9    安徽新江淮投资有限公司              803.75        3.0330

                        合计                    265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82,088,86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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