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年02月06日 17:06

【摘要】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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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

订)》及其他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股份、持股比例情况如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股份、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下:                                                        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营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姓名)

                                            业执照号码          (股)      (%)

          1            陈海斌          33011019690808XXXX  19,454,400      50.80


        上海复星平耀投资管理有                                                                                                  持股比

  2                            310225000564236        5,400,000      14.10

                限公司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天津软银欣创股权投资基                                                                                                  (%)

  3                            120193000031641        5,400,000      14.10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陈海斌            19,454,400      50.80    净资产折股  2010年5月
        杭州诚慧投资管理有限公                                                        上海复星平耀投资管理有

  4                            330106000146576        2,300,000      6.01        2                              5,400,000      14.10    净资产折股  2010年5月
                  司                                                                          限公司

  5            徐敏          33010319730702XXXX    2,016,000      5.26            天津软银欣创股权投资基

                                                                                3                              5,400,000      14.10    净资产折股  2010年5月
  6            胡涌          33052319760711XXXX    2,016,000      5.26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赖翠英          51102719350606XXXX    1,713,600      4.47            杭州诚慧投资管理有限公

                                                                                4                              2,300,000      6.01    净资产折股  2010年5月
                        合计                          38,300,000      100                        司

                                                                                5            徐敏              2,016,000      5.26    净资产折股  2010年5月
                                                                                6            胡涌              2,016,000      5.26    净资产折股  2010年5月
                                                                                7          赖翠英            1,713,600      4.47    净资产折股  2010年5月
                                                                                            合计                38,300,000      100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通过的,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  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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