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龙蟒: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05日 18:47
【摘要】证券代码:002312证券简称:川发龙蟒公告编号:2024-007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川发龙蟒 公告编号:2024-007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2 月 5 日 10: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51 号领地环球金融中心 B 座 9 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毛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767,797,214 股,占 股份 516,317,7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29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51,479,42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29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7,612,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60%; 反对1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66%;弃权56,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43,4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72%;反对 12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43%;弃权 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唐雪松先生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6%;弃权63,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45,2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19%;反对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6%;弃权 63,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7,620,9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70%; 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6%;弃权56,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51,7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9%;反对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6%;弃权 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691,2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43%; 反对 8,049,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484%;弃权 股份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21,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956%;反对 8,049,2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559%;弃权 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691,2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43%; 反对 8,049,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484%;弃权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21,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956%;反对 8,049,2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559%;弃权 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691,2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43%; 反对 8,049,2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484%;弃权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21,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956%;反对 8,049,2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559%;弃权 56,7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53,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383%; 反对1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452%;弃权56,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51,7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89%;反对 1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6%;弃权 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关联股东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毛飞、李家权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回避表决股数为 719,067,671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682,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32%; 反对 8,057,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494%;弃权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13,6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739%;反对 8,057,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777%;弃权 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682,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9432%; 反对 8,057,5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494%;弃权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13,6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739%;反对 8,057,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777%;弃权 56,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更多公告
- 【川发龙蟒: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现场检查报告】 (2024-04-22 19:39)
- 【川发龙蟒: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4-04-22 19:38)
- 【川发龙蟒: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04-22 19:38)
- 【川发龙蟒: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2024-03-28 19:32)
- 【川发龙蟒: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 (2024-02-21 18:12)
- 【川发龙蟒:《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1月)】 (2024-01-19 17:00)
- 【川发龙蟒: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01-19 17:00)
- 【川发龙蟒: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3-10-26 19:26)
- 【川发龙蟒: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9-20 19:35)
- 【川发龙蟒:2023年半年度报告】 (2023-08-09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