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元医药: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2024年02月05日 18:55

【摘要】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电话:021-58358013|传真:021-58358012网址:http://www.gffirm.com|电子信箱:gf@gffirm.com办公...

688131股票行情K线图图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自设立起的工商登记档案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核准文件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94467963L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15,038.7339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郑保富,
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 720 弄 2 号 501 室。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96 号)核准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出具《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1]117 号)审核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860 万股,并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皓元医药”,股票代码为“688131”。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依法设立后,未发生任何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破产、解散和被责令关闭等情形。

  本所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资料以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内容,确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方案。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决议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6.1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6.1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6.1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其他董事会认为可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总人数不超过 60 人(不含受让预留份额的参与对象),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 名,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合计认购份额上限为 7,500 万份,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合计认购不超过 2,602.50 万份、占本计划总份额的 34.70%,预留不超过 750 万份、占本计划总份额的 10%。公司已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 7.6.3 条的规定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披露了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专项金融产品取得并持有股票,并拟通过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即金融机构融资金额不超过 7,500 万元。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03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公司实际控制人郑保富先生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配套融资提供连带担保、追保补仓责任。
  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 1 款关于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将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设立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专项金融产品等进行管理,并由该专项金融产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专项金融产品尚未设立。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 2 款关于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第 1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以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的股票收盘价 33.36 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
能购买和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上限为 449.64 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2.99%(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的股票价格及股票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为准),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中单个参加对象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第 2 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确定或变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负责办理预留份额的相关事宜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设立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专项金融产品进行管理,符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公司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审议程序:

  1、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6.5 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郑保富、高强、李硕梁、金飞敏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2)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3)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和管理模式;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热门股票

    代码 名称 价格 涨跌
    603259 药明康德 43.67 -2.02%
    600789 鲁抗医药 7.14 10.02%
    002085 万丰奥威 16.25 -10.02%
    301301 川宁生物 13.18 20.04%
    000625 长安汽车 14.72 -10.02%
    600480 凌云股份 11.18 10.04%
    002708 光洋股份 9.7 9.98%
    601127 赛力斯 91.15 -4.45%
    000002 万 科A 7.41 -1.98%
    002412 汉森制药 5.77 0.35%

    天添财富©2024 www.day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