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02月05日 17:14

【摘要】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301024股票行情K线图图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
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监事
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
和指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
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百分之五十
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各

    热门股票

    代码 名称 价格 涨跌
    600789 鲁抗医药 7.14 10.02%
    603739 蔚蓝生物 13.87 9.99%
    301301 川宁生物 13.18 20.04%
    002455 百川股份 8.8 10%
    002670 国盛金控 11.94 10.05%
    002305 南国置业 1.98 10%
    600480 凌云股份 11.18 10.04%
    002085 万丰奥威 16.25 -10.02%
    300177 中海达 7.18 20.07%
    002708 光洋股份 9.7 9.98%

    天添财富©2024 www.day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