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2月05日 23:01

【摘要】证券代码:002482证券简称:*ST广田公告编号:2024-015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1、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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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ST广田      公告编号:2024-015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5日上午9:15至2024年2月5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范志全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28,310,89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38.07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15,809,68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32.41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2,501,21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数的 5.66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2,501,31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5.66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2,501,21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 5.6652%。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于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6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5,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6%。

  1.02 选举范志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2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4%。

  1.03 选举李坤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2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6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4%。

  1.04 选举刘丽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2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4%。

  1.05 选举郑志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4%。

  1.06 选举饶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8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5%。

  2、《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周建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6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5,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6%。

  2.02 选举蔡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3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5%。

  2.03 选举向静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5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9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6%。

  3、《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张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6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5,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6%。

  3.02 选举刘辉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7,504,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1,694,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6%。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27,484,202 股 , 占出席会 议 股东所 持有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99.9421%%;反对826,6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674,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0%;反对 826,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27,484,202 股 , 占出席会 议 股东所 持有表 决权股 份 总数的
99.9421%%;反对826,6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1,674,6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0%;反对 826,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王璟、段博文通过现场的方式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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