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联科技: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4年02月02日 16:54
【摘要】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我们作为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及独立判断,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二、关于更新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更新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三、关于更新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 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更新发行预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更新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四、关于更新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本次更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更新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关于更新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要求,能够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更新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并且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及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更新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我们对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李东、肖浩、喻志勇 202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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