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成的公告
2024年02月02日 17:27
【摘要】证券代码:601187证券简称:厦门银行公告编号:2024-006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成的公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4-006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成的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5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因公司股价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公司确定采取由持股 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增持金额拟不低于人民币4,131.31 万元。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投资价值的认可,公 司截至 2023 年 8 月 4 日在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动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拟不低于人民币 137.64 万元。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增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为进一步体现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截至 2023 年 8 月4 日在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将主动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 137.64 万元上调至不低于 350.00 万元。 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情况:本次增持实施期限内,有关增持主体以自有 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7,261,4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 14,674.82 万元,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 4.97 元至 5.69 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已实施完毕。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 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包括: (1)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2)截至 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在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不 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姚志萍、吴昕颢; 监事:张永欢、朱聿聿; 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李朝晖、刘永斌、陈蓉蓉、庄海波、郑承满、谢彤华、黄俊猛、周迪祥。 2. 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主体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482,202,7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27%;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475,848,1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03%;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254,088,9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3%;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212,445,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8.05%;截至 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在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监事(不含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76,4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不低于触发日前最近一个年度自公司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 10%增持公司股份,即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1,398.39 万元,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 1,379.96万元,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 736.86 万元,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 616.10 万元,上述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4,131.31 万元。 前述 12 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低于触发日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 10%主动增持公司股份,即主动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 137.64 万元。为进一步体现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 的认可,前述 12 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将主动增持公司股份金额合 计不低于 137.64 万元上调至不低于 350.00 万元。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有关增持主体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 27,261,4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3%,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 14,674.82 万元,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 4.97 元至 5.69 元。其中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725,3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累计 增持金额人民币 388.90 万元。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境外股东,因不符合台湾地区监管办法规范可 新增投资大陆相关指标之客观因素,无法履行本次增持义务。为保证本次稳定股 价方案能够顺利完成,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积极增持,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增持公 司股份 26,536,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合计增持金额达 14,285.92 万 元,增持金额为持股 5%以上股东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盛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原计 划增持总金额 4,131.31 万元的 3.46 倍。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股 序号 名称 职务 增持前持股数量 本次增持 增持后持股数量 本次增持金额 数量 厦门金圆投 1 资集团有限 —— 482,202,748 23,944,610 506,147,358 129,268,777 公司 富邦金融控 2 股股份有限 —— 475,848,185 0 475,848,185 0 公司 北京盛达兴 3 业房地产开 —— 254,088,917 1,408,000 255,496,917 7,391,486 发有限公司 福建七匹狼 4 集团有限公 —— 212,445,000 1,183,500 213,628,500 6,198,963 司 5 姚志萍 董事长 1,500 390,000 391,500 2,109,547 6 吴昕颢 董事、行长 20,000 80,003 100,003 417,265 7 张永欢 监事长 35,800 20,000 55,800 108,400 8 朱聿聿 职工监事 22,000 26,000 48,000 143,000 9 李朝晖 副行长 21,800 25,500 47,300 130,815 10 刘永斌 副行长 22,000 23,700 45,700 126,971 11 陈蓉蓉 副行长兼董 50,899 30,000 80,899 165,500 事会秘书 12 庄海波 副行长 20,700 24,000 44,700 130,815 13 郑承满 副行长兼首 21,300 24,400 45,700 124,168 席信息官 14 谢彤华 副行长兼首 20,000 34,000 54,000 173,600 席风险官 15 黄俊猛 行长助理 20,500 25,000 45,500 132,250 16 周迪祥 行长助理 20,000 22,700 42,700 126,666 合计 1,424,861,349 27,261,413 1,452,122,762 146,748,223 注:上述增持主体职务情况为截至 2023 年 8 月 4 日在公司的任职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上述增持主体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 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 位。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 日
更多公告
- 【厦门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2024-04-29 20:00)
- 【厦门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04-29 19:59)
- 【厦门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宁向东】 (2024-04-29 19:59)
- 【厦门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0227】 (2024-02-28 17:58)
- 【厦门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1-05 19:11)
- 【厦门银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袁东】 (2023-12-20 18:19)
- 【厦门银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谢德仁)】 (2023-12-20 18:19)
- 【厦门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0-30 18:50)
- 【厦门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2023-10-23 18:20)
- 【厦门银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财务数据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2023-09-06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