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年02月02日 18:04

【摘要】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QG/CEVIA-201-01·01-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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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QG/CEVIA-201-01·01-20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1998]18 号文批准,由
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募集设立;公司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豫工商企 4100001004589。2007 年 7 月 27 日,公司名称由
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为 410000100005620。2015 年 11月 12 日由于实行三证合一,公司营业执照号码变更为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711291895J。2018 年 9 月 9 日,公司
名称由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城发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名称由河南城发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
股,于 1999 年 3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英文名称:CEVIA Enviro Inc.

    注册英文简称:CEVIA

    第五条  公司住所:郑州市农业路 41 号投资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45000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207.825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委,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
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配备。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
以市场化发展为导向、以规范化运作为根本、以科学化管理为保障的经营理念,完善公司运作模式,建立有效运营机制,不断拓宽公司业务范围,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最大限度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经济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环境及公用
事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城市给排水、污水综合处理、中水利用、污泥处理;热力生产和供应;垃圾发电;水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治理、土壤治理、固体废弃物治理、餐厨垃圾处理、资源综合利用、生态工程和生态修复领域的技术研究与科技开发、设备制造与销售、工程设计与总承包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技术服务;高速公路及市政基
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投资与运营;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护;物业管理;苗木种植;园林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维护;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认购的股份数为 1 亿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207.8255 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是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
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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