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2月修订)

2024年02月02日 18:48

【摘要】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产生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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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完善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 司 ”)治理 结构,规范公 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 聘产生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 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本工作条例为依据,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 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相关知识与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组长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部的经营班子领导担任,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业务支持,按照提名委员会所提供的被提名候选人名单,整理被提名候选人员的个人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提 名委员会
无权取代董事会行使决策 管理 职能。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 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以下议事程序开展工作: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研究适应公司经营格局和资产规模的发展变化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状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人才市场广泛搜寻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初步人选;

  (三)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对初步人选进行面试;

  (四)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初步人选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结果应以书面提议或建议的方式提交董事会。对需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则应以提案方式提出。

  第十六条 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决策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 。会议由委员会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以书面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提前三天发出,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会 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实行举
手表决 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 式。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依据其自身 判断 ,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形成的提议或建议应同时明确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可要求与讨论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咨询机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会议
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 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六章  附 则

  第 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 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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