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光电气: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2月02日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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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059 号
致: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智光电气”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智光电气董事会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
集,智光电气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 月 2 日在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89 号公司
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永喜先生主持。智光电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2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岭南电缆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智光电气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均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智光电气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共 210,137,471 股,占智光电气股份总数的 26.67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7,427,67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303%;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09,8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0%。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5 人,下同)所持有的股份为 25,915,493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9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智光电气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岭南电缆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经出席智光电气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09,783,8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7%;反对 35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561,893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56%;353,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4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由智光电气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智光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智光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林映玲

                                                      张  颖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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