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得医疗: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2024年02月01日 20:35

【摘要】证券代码:688310证券简称:迈得医疗公告编号:2024-006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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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310          证券简称:迈得医疗        公告编号:2024-006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迈得医疗”)于2024年

        1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

        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林军华和陈万顺,于 2012 年 12 月 14    姓名      (股)      (%)

1      日出资完毕。                                                                                                2012 年 12
                                                                        林军华  31,500,000      75%    净资产折股

                                                                                                                        月 14 日
                                                                        陈万顺                            净资产折股  2012 年 12
                                                                                10,500,000      25%                  月 14 日
                                                                        合计    42,000,000    100%        -          -

2      第八十二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
      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
      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
      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  举;

      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会选举;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三)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三)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四)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形成决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议。                                                  (四)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形成决
                                                              议。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                                                  ……

      (四)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

      ……                                                  ……

3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需要提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公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事  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
      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
4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5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任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何一种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6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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