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沙正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024年02月01日 17:31
【摘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监函〔2024〕0022号关于对沙正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沙正勇,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经查明,截至2019年5月8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股东沙正勇持有29,65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22 号 关于对沙正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沙正勇,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 2019 年 5 月 8 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股东沙正勇持有 29,653,994 股公司股 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1.53%。2023 年 12 月 8 日,沙正勇披露 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提示性公告显示,2019 年 5 月至 2023年 12 月期间,因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沙正勇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0.48%;2022 年 12 月 12 日、2023 年 8 月 14 日至 15 日、2023 年 12 月 4 日,沙正勇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 16,622,000 股,合计减持比例达 3.69%;2023 年 12 月 6 日,沙正勇继续减持 5,790,000 股,比例为 1.28%。至此, 沙正勇累计持股变动达 5.45%,但未在持股比例变动 5%时停止买卖。其中,被动稀释比例合计为 0.48%,主动减持比例为 4.97%。 沙正勇作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在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 5%时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超比例减持 0.45%。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沙正勇本次持股比例变动超过 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原因导致其所持股份被动稀释的情形,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沙正勇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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