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4年01月30日 19:26
【摘要】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职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及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如发生董事会秘书离职情形,自其离职起三个月内公司应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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