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天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1月)

2024年01月30日 18:48

【摘要】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二四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股份......4第一节股份发行......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5第三节股份转让......6第四章股东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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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二章  附则...... 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在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38 万股,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沙井南环路 446 号星展
广场 1 栋 A 座 4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25.702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不断超越,追求完美;诚信为本,创新为魂。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邦定机、贴片机、电子周边设
备的销售;液晶设备、检测设备、自动化设备的研发与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技术开发;软件的研发与销售;智能产品的研发与销售;设备租赁;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邦定机、贴片机、电子周边设备的生产。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截止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公司报
表净资产值 51,808,725.08 元为依据,按照 1.15:1 的折股比例折为公司的股份45,000,000 股,未折股的净资产人民币 6,808,725.08 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所占的出资比例相应折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比例。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为 45,000,000 元,各发起人以其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所代表的净资产实缴出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025.7029 万股,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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