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天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4年01月30日 18:47

【摘要】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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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 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且在独
立董事中至少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
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根据职责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
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采用现场、电话、通讯、网络等方式召开会议;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主任委员不定期召集的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通
知发出后,若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选项为同
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多选或者不选的,视为弃权。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邮递等方式对审议事项作出表决。

    会议主持人根据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
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
意见并作说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条例所称“以上”、“以下”
均包括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若本工作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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