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辐照: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年01月29日 18:03

【摘要】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二〇二四年一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下称“卓建”)接受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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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一月


                广 东 卓建律师 事务所关于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下称“卓建”)接受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中祥律师、吴荷静律师(下称“卓建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见证法律意见。
    鉴此,卓建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2024年1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年1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3号)(下称“《通知》”),《通知》载明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方式、提案编码、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月22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29日下午14:00在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绿景社区布吉路1028号中设大厦B栋19层1915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强国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卓建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4,400,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4,001,897股的69.8482%。

    经核查,现场出席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
面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83,693,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4,001,897股 的69.58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70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4,001,897股的0.2678%。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卓建律师。

    卓建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卓建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经卓建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并与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并与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3,723,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329%;反对 67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649%;弃权 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27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7559%;反对 67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190%;弃权 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1%。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表决通过。

    卓建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通知》一致,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卓建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卓建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杨  林                              刘中祥

                                              ____________

                                                          吴荷静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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