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浦迈: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1月29日 17:16

【摘要】http://www.fangdalaw.com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288号电子邮件E-mail:email@fangdalaw.com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楼电话Tel.:+86-21-22081166邮政编码:200041传真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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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的委托,就奥浦迈控股股东肖志华先 生(以下简称“增持人”)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期间内(以下简称 “增持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奥浦迈股 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在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中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 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增持是否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等有关事宜发表意 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也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
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涉及本次增持的法律事实进行了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和查验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通过公开渠道对增持人信息进行检索,就本次增持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增持人进行询问或讨论。此外,对于本所认为对本次增持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向增持人或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询问,并请本次增持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问题作出了说明或确认。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和增持人如下保证:(1)公司、增持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公司、增持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相关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3)公司、增持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4)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增持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增持人书面确认、提供的资料以及奥浦迈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肖志华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504281974********,在奥浦迈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系奥浦迈的控股股东,与其配偶HE YUNFEN(贺芸芬)系奥浦迈的实际控制人。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书面确认、《个人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查询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
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奥浦迈于2023年9月1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兼董事长、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及未来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公告”)及增持人书面确认,本次增持前,肖志华先生直接持有奥浦迈28,033,369股股份,占奥浦迈于增持计划公告之日总股本比例的24.43%;同时,肖志华先生及其配偶HE YUNFEN(贺芸芬)通过常州稳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稳实企业”)间接控制奥浦迈于增持计划公告之日总股本比例的7.08%,因此肖志华先生于增持计划公告之日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奥浦迈总股本比例的31.51%。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增持计划公告,肖志华先生拟自2023年9月15日起12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1月29日的增持期间内,增持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奥浦迈120,579股股份,占奥浦迈总股本的0.1051%,合计增持股份金额为人民币5,840,277.85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增持计划公告所记载的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300万元;根据增持人的书面确认,本次增持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完毕。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实施完毕后,增持人直接持有奥浦迈28,153,948股股份,占奥浦迈总股本比例的24.5302%。同时,肖志华先生及其配偶HE YUNFEN(贺芸芬)通过稳实企业间接控制奥浦迈总股本比例的7.0802%,
因此本次增持完成后,肖志华先生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奥浦迈总股本比例的31.6104%。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在增持期间以及增持期间前六个月内,增持人未曾减持其所持有的奥浦迈股份。根据增持计划公告,增持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承诺的限售期限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增持股份后至少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就本次增持,奥浦迈已分别于2023年9月15日发布增持计划公告、于2023年12月19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兼董事长、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对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内容、实施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披露。

  根据增持人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奥浦迈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奥浦迈尚需就增持计划实施结果事宜进行披露。
四、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根据奥浦迈的相关公开披露文件,截至奥浦迈上市之日(2022年9月2日),肖志华先生直接持有奥浦迈28,013,369股股份,占奥浦迈总股本比例的24.41%;同时,肖志华先生及其配偶HE YUNFEN(贺芸芬)通过常州稳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稳实企业”)间接控制奥浦迈总股本比例的
7.08%,因此肖志华先生于首次增持日(定义见下文)之前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奥浦迈总股本比例的31.49%。根据奥浦迈的公告文件及增持人书面确认,肖志华先生前述持股情况已超一年;且前述持股情况至2023年6月29日(以下简称“首次增持日”)没有变化。

  根据奥浦迈于2023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兼董事长、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增持计划公告及增持人的书面确认,肖志华先生于2023年6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增持奥浦迈10,000股股份,于2023年9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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