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芯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2024年01月26日 18:37
【摘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芯晟”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芯晟”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对美芯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美芯晟 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1 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1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075.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2,426.6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648.3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110C000231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美芯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美芯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648.31 万元,其中 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648.31 万元。根据《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LED 智能照明驱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14,497.18 14,497.18 2 无线充电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30,389.28 30,389.28 3 有线快充芯片研发项目 15,063.70 15,063.70 4 信号链芯片研发项目 20,109.91 20,109.91 5 补充流动资金 19,939.93 19,939.93 合计 100,000.00 100,000.00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企业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团队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普通股(A 股)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 (二)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 元(含)。 2、回购股份数量: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8,001 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 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和回购价格上限 75 元/ 股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 40 万股至 8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5%至 1%。 序号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比例(%) 额(万元) 用于员工持股 40 万股-80 万 3,000 万元至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 1 计划/股权激 股 0.5%-1% 6,000 万元 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 励 超过 12 个月 (五) 本次回购的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 75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资金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 元,来源为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取得的超募资金。 (七)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8,001.00 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0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75.00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80.0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75.00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40.00万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0.50%。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股份类 数量(万 占公司总 数量(万 占公司总 数量(万 占公司总股 别 股) 股本的比 股) 股本的比 股) 本的比例 例(%) 例(%) (%) 有限售 条件流 6,067.40 75.83 6,107.40 76.33 6,147.40 76.83 通股 无限售 条件流 1,933.60 24.17 1,893.60 23.67 1,853.60 23.17 通股 总股本 8,001.00 100.00 8,001.00 100.00 8,001.00 100.00 注 1:以上数据未考虑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的情况,上表本次回购前股份数为截止 2024 年 1 月 23 日数据。 注 2: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后续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股本结构为准。 (八)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 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 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事项。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WIHARPERFUNDVIIHONGKONGLIMITED、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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