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德: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01月26日 17:18

【摘要】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

688028股票行情K线图图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取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现场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登记终止前将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资料提交公司确认后方可出席。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并应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热门股票

    代码 名称 价格 涨跌
    600682 南京新百 7.08 9.94%
    600866 星湖科技 7.99 10.06%
    601919 中远海控 13.33 9.17%
    002125 湘潭电化 14.63 10%
    603739 蔚蓝生物 20.32 10.02%
    002455 百川股份 12.89 9.98%
    300775 三角防务 31.07 20.01%
    600789 鲁抗医药 9.11 5.32%
    300484 蓝海华腾 20.63 20.01%
    600990 四创电子 24.89 9.99%

    天添财富©2024 www.day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