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2024年01月26日 16:23
【摘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盛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麒盛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 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麒盛科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 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专户存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90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3,758.32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4.6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7,846.5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59,618.24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出具了《验 资报告》(天健验[2019]352 号)。 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 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备注 (万元) 麒盛 招商银行股份有 年产 400 万张智 571912366410105 能床总部项目 1,792.12 科技 限公司嘉兴分行 (一期) 麒盛 宁波银行股份有 品牌及营销网络 已于 2022 科技 限公司嘉兴分行 89010122888889168 建设项目 - 年 3 月 21 日注销 麒盛 中国工商银行股 已于 2020 1204068029200072560 补充流动资金 - 科技 份有限公司嘉兴 年 1 月 6 账户余额 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备注 (万元) 分行 日注销 麒盛 嘉兴银行股份有 年产 400 万张智 8018805888888 能床总部项目 32,910.50 科技 限公司秀洲支行 (二期) 注:2021 年 12 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将“年产 400 万张 智能床总部项目(一期)”和“品牌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剩余资金用于“年产 400 万张 智能床总部项目(二期)研发中心及生产配套厂房项目”,资金于 2022 年 1 月划转至嘉兴 银行秀洲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 二、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在嘉兴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嘉兴银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年产 400 万 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将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571912366410105)的全部募集资金 余额(含利息或理财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 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尽快完成新账户的开立,并与嘉兴银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就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认为本次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支出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变更 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另外,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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