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024年01月25日 17:17
【摘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监函〔2024〕0037号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蒋旭峰,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赵云池,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37 号 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蒋旭峰,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云池,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7日,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或公司)披露《关于补充披露评估报告的公告》称,2022年6月公开挂牌转让建设用地土地收益权事项中,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评估报告,故进行补充披露。公司前述转让建设用地土地收益权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仅披露了土地估价咨询报告,迟至2023年11月7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交易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重大资产交易 信息披露不完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第6.1.6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项,我部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炳峰作出监管措施决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蒋旭峰、时任总经理赵云池对上述违规行为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蒋旭峰、时任总经理赵云池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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