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2024年01月24日 18:55

【摘要】证券代码:301022证券简称:海泰科公告编号:2024-011债券代码:123200债券简称:海泰转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301022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        公告编号:2024-011

债券代码:123200          债券简称:海泰转债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海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新材料”),现同意增加海泰科新材料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安徽)”)为实施主体;增加安徽省合肥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为实施地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3 号)同意注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
3,965,716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6,571,6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196,011.5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1,375,588.47 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到账,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 030019 号)。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              50,315.59            39,137.56

                    合计                          50,315.59            39,137.56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及情况

    1、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基于公司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充分利用安徽省合肥市的区位优势,公司增加海泰科新材料全资子公司海泰科(安徽)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安徽省合肥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为实施地点。公司将逐步调整海泰科新材料、海泰科(安徽)两个公司的生产、研发力量的专业分工,合理配置资源,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
    2、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海泰科新材  青岛市城阳区、
 年产 15 万吨高分  海泰科新材料  青岛市城阳区    料、海泰科  安徽省合肥市寿
 子新材料项目                                      (安徽)    县新桥国际产业
                                                                      园

    调整后,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总体投资构成均不发生变化。

    四、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海泰科新材料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22MAD8H00J6R

 成立时间            2024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7,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孙文强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新桥创业家苑 4#综合楼 1509 号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塑料及合成
                    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合成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
                    基材料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
                    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
                    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电子、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制造;
                    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
                    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五、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1、海泰科(安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业务规划布局,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2、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海泰科(安徽)尚未取得所需目标土地使用权,需要通过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尚存在不确定性;海泰科(安徽)后续根据进展尚需履行规划、施工许可、发改委备案、环评、能评等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等导致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六、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增加海泰科新材料全资子公司海泰科(安徽)为实施主体,增加安徽省合肥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为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增加海泰科新材料全资子公司海泰科(安徽)为实施主体,增加安徽省合肥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为实施地点。本次增加海泰科(安徽)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安徽省合肥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基于客观需求变化所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未构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规定。

    (三)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人对本次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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