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

2024年01月23日 17:38

【摘要】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广东肇庆二〇二四年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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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肇庆

        二〇二四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两名独立董事,主任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如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
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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