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庭信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年01月22日 16:52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武汉光庭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 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港边田一路 6 号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 号楼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4 名,持有公司股份 39,865,4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40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1 月 16 日下 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9 名,持有公司股份 2,123,1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23%。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持有公司股份41,988,6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33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1,988,678 股,同意 41,981,178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21%;反对 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9%;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1,988,678 股,同意 41,981,178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21%;反对 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9%;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1,988,678 股,同意 41,981,178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21%;反对 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9%;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1,988,678 股,同意 41,981,178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21%;反对 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9%;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1,988,678 股,同意 41,981,178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21%;反对 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9%;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1,988,678 股,同意 41,981,178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821%;反对 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79%;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2,256,183 股,同意 2,248,68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99.6676%;反对 7,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324%;弃权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026,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3%;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廉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叶沛瑶 年 月 日 上海 北京 杭州 深圳 苏州 南京 成都 重庆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 南昌 西安 广州 长春 武汉 乌鲁木齐 伦敦 西雅图 新加坡 东 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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