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4年01月19日 17:03

【摘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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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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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HONG 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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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定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定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期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原定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召
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到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不
变,仍为 2024 年 1 月 11 日。

    2024 年 1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李洪国先生
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该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李洪国先生的提案资格符合有关规定,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4 年 1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
公告形式刊登《关于延期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程序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9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 14:30 在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 366 号科
创大厦 B 座 9 楼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李洪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大会的股东登记表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132,343,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45%。

    2、 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18 人,代表股份 2,46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163%。
    3、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4、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提供了《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34,582,9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332%;
反对 21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603%;弃权 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836,7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544%;反对 21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82%;弃权 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4%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 132,509,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2952%;
反对2,28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83%;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63,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367%;反对 2,28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758%;弃权 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4%。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134,720,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353%;
反对 8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64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74,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19%;反对 8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现场宣读了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票数审议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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