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兰微: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1月19日 16:39

【摘要】证券代码:600460证券简称:士兰微编号:临2024-006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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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0            证券简称:士兰微              编号:临 2024-006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02 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 248,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6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6,938,949.7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13,061,050.24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3]603 号)。截至 2023 年 11 月 14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
扣除保荐承销等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4,919,433,962.27 元。

  截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92,937.04 万元,其中 2023
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 190,624.70 万元,2024 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 2,312.34 万元;
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299,211.19 万元(余额包括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和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汽车半导体封装项目(一期)”由控股子公司成都士兰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士兰”)
具体实施,募集资金以增资的方式投入到成都士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
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成都士兰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成都士兰已在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增资的第一笔募集资金 20,000 万元已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划转至成都士兰的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及成都士兰与保荐
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在杭州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次签署的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开
立的专项账户情况如下(账户余额包括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和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对应的募集  账户余额

                                                    资金项目      (万元)

杭州士兰微电子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9033101040036623    补充流动资金      250,841.30
              杭州钱塘支行                                            (注)

厦门士兰明镓化 国家开发银行                      SiC功率器件生

合物半导体有限 厦门市分行  35200109000000000059 产线建设项目        28,369.89
公司

成都士兰半导体 国家开发银行 51100100000000000625 汽车半导体封装      20,000.00
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省分行                        项目(一期)

    合  计          -                -                -          299,211.19

注:该账户余额包括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及尚未向承担募投项目子公司增资的金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成都士兰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成都士兰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100100000000000625,截止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汽车半导体封装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200,000,000.00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浩、陈俊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照本协议约定储存和使用的前提下,监管账户可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并由乙方通过网银强制落地处理进行资金监管。为避免歧义,如甲方二使用网银支付功能,乙方仍需按照本条第一段约定履行审核义务。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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