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24年01月17日 20:28
【摘要】证券代码:000820股票简称:神雾节能公告编号:2024-005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4-005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 1 号)。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函件要求,经认真核查,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释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公司、神雾节能、上市公司 指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院、江苏冶金院 指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神雾集团 指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行南京分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中院 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院 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汉宸投资、重整投资人 指 汉宸(武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 SPV股权、武汉君成股权 指 计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时设立的债转股公 司)股权 一、《公告》显示,鉴于上述诉讼已经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你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转回已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的 7,000 万负债,预计将对公司 2023 年净利润产生影响。 (一)请你公司结合上述诉讼事项前期各诉讼阶段的审理结果及影响,说明前期各年度具体会计处理情况及判断依据,说明前期各年度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1、江苏院借款背景与会计处理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8 月中行南京分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院提供短期流动性贷款总 额壹亿元(¥10,000 万元)。上述贷款由公司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吴道洪、李丹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市公司不涉及担保责任。江苏院作为借款主体,就上述借款于当年计入短期借款,账务处理如下: 2017 年收到中国银行贷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 万元 贷:短期借款-中国银行 10,000 万元 2018 年 4 月因江苏院出现现金流危机,无法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等。为解决江苏院的流动性危机,江苏院向中行南京分行提出了展期请求,同时因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出现流动性危机,导致上述贷款增信不足,因此中行南京分行提出了增加上市公司连带责任担保的要求。经公司与中行南京分行沟通,拟在中行南京分行对上述短期贷款展期的基础上,由公司增加 7,000 万元的担保,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同年中行南京分行将江苏院、神雾集团、吴道洪夫妇起诉至南京中院。2018 年 10 月,南京中院判决江苏院向中行南京分行偿还 1 亿元贷款本息,神雾集团、吴道洪、李丹夫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决书编号:(2018)苏 01 民初 685 号】)。根据南京中院判决,中行南京分行并未将神雾节能列入被告方提起诉讼。神雾节能不承担任何责任,故公司未做财务处理。截止 2018 年年末,江苏院层面就本金偿还和利息计提等进行账务处理: 2018 年还中国银行本金 3 万元 借:短期借款 3 万元 贷:银行存款 3 万元 2018 年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 441.24 万元 贷:应付利息-中国银行 441.24 万元 2018 年支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中国银行 223.55 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3.55 万元 2、神雾节能承担担保义务的背景与会计处理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中行南京分行将公司诉至南京中院,要求神雾节能对江苏院 在中行南京分行的1 亿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 7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债务逾期及涉诉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截止 2019 年末,因南京中院尚未判决,故神雾节能单体报表未进行财务处理。江苏院层面仍就本金偿还和利息计提进行财务处理: 2019 年还中国银行本金 56 万元 借:短期借款 56 万元 贷:银行存款 56 万元 2019 年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 705.91 万元 贷:应付利息-中国银行 705.91 万元 2020 年 3 月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编号:(2018)苏 01 民初 3479 号】:(1)神雾节能就南京中院(2018)苏 01 民初 685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江苏院的给付义务在 7,000 万元范围内向中行南京分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神雾节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江苏院追偿;(2)神雾节能就南京 中院(2018)苏 01 民初 685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江苏院的给付义务在超过 7,000 万元且江苏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中国银行南京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此判决,公司需承担 7,000 万担保责任。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江苏院欠中行南京分行贷款本金 9,678.22 万元, 利息、罚息等 3,053.56 万元,合计 12,731.78 万元。同年 12 月 31 日南京中院受 向神雾节能发函,要求神雾节能以担保人身份向江苏院申报 7,000 万元债权。同时中行南京分行单独向江苏院申报除 7,000 万以外的 5,731.78 万元(债权总额12,731.78 万元扣减 7,000 万)。 2020 年 12 月神雾节能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江苏院 7,000 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中国银行 7,000 万元 2020 年底,因江苏院仍为神雾节能 100%控股的子公司,且江苏院已在单体 报表中对中行南京分行的 12,731.78 万元的借款及利息记在短期借款及应付利息中,故神雾节能单体中对担保责任的会计处理在合并层面抵销。 3、债务清偿及会计处理情况 (1)江苏院层面对 5,731.78 万元债权按照破产重整计划清偿的情况 2021 年 4 月 21 日,江苏院的破产重整计划经南京中院批准,债权人按重整 方案受偿如下: ①除担保财产变现价值范围的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外按 1 比 1 清偿外,其他普通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部分 99.9%受偿,剩余 0.1%债权予以豁免; ①经上述清偿后,尚有剩余债权的,再获得债权本金数额 5%的现金清偿; ①经上述清偿后,尚有剩余的债权,以江苏院对神雾集团的债权按 1:1 比 例等额抵偿部分债权; ①经上述清偿后,尚有剩余的债权,债权人以江苏院全部剩余债权作价债权本金数额的 5%出资入股 SPV公司。 故 2021 年清偿完毕后,江苏院账务处理如下: 借:短期借款-中国银行 5,731.78 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破产管理人资金专用户1 296.08 万元2 贷;其他应收款-神雾集团 4,526.30 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武汉君成 286.59 万元 1 根据破产重整规定,现金由江苏院破产重整管理人支付 2 根据江苏院破产重整计划的清偿方案,先受偿 10 万元以下的 99.9%,清偿完毕后,再获得债权本金总额 贷:投资收益 622.81 万元 (2)江苏院对神雾节能承担的 7,000 万担保债权的清偿情况 2021 年 2 月 6 日,中行南京分行向神雾节能出具《通知函》“要求神雾节 能在7,000 万元范围内向我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金额向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我行就上述保证债权不再单独向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 司管理人申报”。鉴于此,神雾节能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向江苏院破产重整管理 人申报 7,000 万元债权。 2021 年 4 月江苏院账务处理如下: 借:短期借款-中国银行 3,946.44 万元 借:应付利息-贷款利息 3,053.56 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神雾节能 7,000 万元 截止 2021 年 2 月底,经江苏院破产重整管理人审核认定,神雾节能向江苏 院申报债权本金67,059.45 万元(含中行南京分行要求代行的7,000 万担保债权)。江苏院于 2021 年 4 月底对神雾节能申报的上述债权予以清偿,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3-神雾节能 67,059.45 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破产管理人资金专用户 2,941.82 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932.34 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神雾集团 53,390.68 万元 贷:投资收益 7,794.61 万元4 神雾节能取得清偿款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破产管理人资金专用户 2,941.82 万元 借:其他流动资产-武汉君成 2,932.34 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神雾集团 53,390.68 万元 借:投资收益 7,794.61 万元5 贷:其他应收款-江苏院 67,059.45 万元 3 内部往来的单位统一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所以此处是“其他应收款”的负数。 4 该投资收益与神雾节能单体取得清偿时所做的借方投资收益(脚注 5)合并抵消。 神雾节能获得的全部清偿资产为:现金总额 2,941.82 万元,武汉君成股权 2,932.33 万股,神雾集团债权 53,390.68 万元6。 根据《江苏院破产重整计划》,其中 7,000 万元担保债权应获得的清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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