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月)

2024年01月17日 18:41

【摘要】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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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本制度
所称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起
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是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的获取有关信息;公司财务总监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
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
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
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其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上述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及时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定期报告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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