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公司章程(二O二四年一月)

2024年01月16日 18:10

【摘要】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〇二四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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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三章  附则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在深圳市智动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6497004XE。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30万股,于2017 年8月 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CDL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南布社区兰金六路 9 号智动力办公
        楼整套 101。

        邮政编码:518118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562.42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科学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社会创造价值;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使公司全体股东获得投资回报。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胶粘制品、不干胶、绝缘材料、散热材料、电子产品、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子电气材料、精密组件、光电器件、电子功能性器件的生产和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普通货运(凭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开业或者使用前经审批的,取得有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吴加维等 12名自然人股东及深圳市智明轩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 名法人股东。发起人以深圳市智动力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发起人及认购股
数如下:

 序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额      占设立时的股份
 号                                            (万股)        比例(%)

  1                吴加维                    2,992.4991          31.869

  2                陈奕纯                    2,562.8972          27.2939

  3                林长春                    934.5022          9.9521

  4                郑永坚                    890.003            9.4782

  5                吴加和                    512.7973          5.4611

  6          深圳市智明轩投资咨询              407.9016            4.344

                有限责任公司

  7                陈晓明                    360.0032          3.8339

  8                  方平                      300.0011          3.1949

  9                吴雄驰                    139.4227          1.4848

 10                杨云柏                    100.0035            1.065

 11                刘奕君                    100.0035            1.065

 12                陈林波                    50.0018            0.5325

 13                陈恃岳                    39.9638            0.4256


                  合计                        9,39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26,562.424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触及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因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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