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1月16日 17:55

【摘要】 证券代码:002931证券简称:锋龙股份公告编号:2024-004 债券代码:128143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002931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上无否决、修改或增加新提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2024年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月16日上午9:15—9:25, 9:30 —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99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剑刚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124,471,913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8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124,467,01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8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5,000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467,0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961%,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
之二;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000%;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8.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邱志辉、朱纯怡、李沛雨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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