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帅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星帅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1月15日 19:17

【摘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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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12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富
阳区银湖街道交界岭 99 号公司一楼 3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交易
系统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 点 15 分至 9 点 25 分,9 点半至 11 点半,13 点
至 15 点期间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 9 点 15 分至 15 点期间
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723,36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87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864,4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495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58,9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377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676,3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36 %;

  反对:  4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2 %;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676,3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36 %;

  反对:  4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2 %;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676,3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36 %;

  反对:  4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2 %;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676,3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36 %;

  反对:  4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2 %;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676,3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36 %;

  反对:  4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2 %;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676,3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36 %;

  反对:  4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2 %;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676,3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36 %;

  反对:  4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2 %;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676,3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36 %;

  反对:  4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2 %;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676,3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36 %;


  反对:  4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2 %;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676,3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36 %;

  反对:  4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2 %;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676,3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36 %;

  反对:  4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2 %;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

    1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676,36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36 %;

  反对:  4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072 %;

  弃权:  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2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曹丽慧

                                                        202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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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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