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ST蓝盾_监管函
2024年01月12日 23:02
【摘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李德桂、魏树华、李根森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0号李德桂、魏树华、李根森: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退”)全资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于2017年至2019年期...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李德桂、魏树华、李根森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0 号 李德桂、魏树华、李根森: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退”)全资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于 2017 年至 2019 年期间,通过伪造大量客户和商户的业务合同、业务对账单、询证函回函等,在自主开发的汇生活系统、EPAY 系统上虚构发码数据和消费数据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中经电商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37,929,418.22 元、164,709,504.62 元、79,115,644.30 元,占蓝盾退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6.22%、7.22% 、 4.12% ;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137,929,418.22 元、164,709,504.62 元、79,115,644.30 元,占蓝盾退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6.79%、33.74%、8.33%。上述行为导致蓝盾退 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和 2019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李德桂于 2012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蓝盾退董事会秘 书、副总裁,魏树华于 2009 年至 2020 年 3 月先后任蓝盾退 财务总监、副总裁,李根森于 2019 年 7 月至今任蓝盾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我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一款的规定,对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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