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1月11日 18:52

【摘要】证券代码:300977证券简称:深圳瑞捷公告编号:2024-003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1.本...

300977股票行情K线图图

  证券代码:300977        证券简称:深圳瑞捷      公告编号:2024-003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2024 年 1 月 11 日(星期四)15:00

    2.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1 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 1 号 A 栋 31 楼尊重
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范文宏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13,487,35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13,480,15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4.28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199 股,占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49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
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7,19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486,6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6654%;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486,6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6654%;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林晓春律师和刘璐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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