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月)

2024年01月11日 18:32

【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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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登记和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相关知情人均应受本制度的规定约束,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二十一)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是可
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等;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详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表》,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亦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登记理,配合公司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和企业的内幕信息报告义务,应当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依照本制度的要求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
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
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进行报备或公司存档。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情人档
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详见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
体环节和进展情况, 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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