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年01月09日 16:25

【摘要】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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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
          的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鼓励公司按照本制度的精神
          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
          视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
          效,便于投资者参与。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
          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
          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
          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
          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上市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

          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
          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上市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
          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视情况指定或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
          作事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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