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先导: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1月09日 17:37

【摘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233号中海国际中心C座28层邮编:610041电话:(86-28)6739-8000传真:(86-28)6739-8001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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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233 号
                                                                                                      中海国际中心 C 座 28 层
                                                                                                              邮编:610041
                                                                                                    电话:(86-28) 6739-8000
                                                                                                    传真:(86-28) 6739-8001
                  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www.junhe.com
            传真: (1-888) 808-2168

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 14 点 30 分在四川省成
都市双流区剑南大道南段 1166 号希尔顿花园酒店 6 楼天府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JINLI(李进)先生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68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1,238,700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等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441,300 股。

  2.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0,528,11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74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034,00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763%。

  4.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                            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修订                股数(股)              占比(%)

        <成 都先导

        药物开发股  同意          171,430,866                99.9235

 议案一 份有限公司

        章 程>及其  反对          131,252                  0.0765

        附 件 的 议  弃权

        案》                            0                        0

        《关于修订                股数(股)              占比(%)

        成都先导药

 议案二 物开发股份  同意          171,430,866                99.9235

        有限公司部

        分治理制度  反对          131,252                  0.0765


        的议案》    弃权              0                        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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