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1月08日 18:05
【摘要】证券代码:300376证券简称:易事特公告编号:2024-002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4-002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交易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6 号公司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 26 人,代表股份数 1,345,982,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112%。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数 1,333,085,1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572%;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列席本次会议,不参与投票。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12,89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540%。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陈特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152,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5%;反对 3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50,75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89%;反对 311,0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0%;弃权 19,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7,379,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990%;反对 9,08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78%;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78,05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759%;反对 9,083,7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989%;弃权 19,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5,45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06%;反对 1,00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54,15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081%;反对 1,007,6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67%;弃权 19,5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2%。 周旋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何煦律师、陈特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临时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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